关于“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客户告知函

关于“新版《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客户告知函

 

尊敬的安信联合认证客户及相关方:

根据国家认证认可监督管理委员会(CNCA) 发布的《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 新版规则将于202611日起正式实施新版《规则》是QMS认证活动的基本依据和底线要求,也是地方认证监管部门对获证企业及认证机构认证监管的重要依据。为确保贵组织顺利适应新规则要求,保证认证活动的持续合规性与有效性,现将相关重点变化内容通告如下:

 

一、主要变化内容摘要(节选)

1.认证申请条件(5.1.2)提出认证申请时,组织需确保至少满足以下关键条件(包括但不限于):

1)已取得合法主体资格及必要的行政许可(适用时),并处于有效期内

2)当前未被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未列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信用中国”严重违法失信名单、一年内未发生重大质量事故、一年内申请认证范围内的产品在国家监督抽查中无不合格或已整改合格;

3)已按认证标准建立QMS,且有效运行满三个月且需提交运行证据

4)因自身原因被原发证机构暂停或撤销认证证书的,已满一年(适用时) (对应5.1.2 (4),转换认证需满足认可资格、原证书有效等条件;

5)QMS认证证书的发证机构被国家认监委撤销资质的,已满三个月(适用时)(对应5.1.2 (5))。

 

2.认证合同与费用支付5.3.1

认证费用应由认证委托人向认证机构直接支付,不得通过第三方代付。

 

3.认证委托人与获证组织的责任5.3.35.3.4

企业应如实提供相关材料和信息,配合认证行政监管部门的监督检查,及时向认证机构通报“认证申请条件”中的变更情况。承担选择的认证机构资质被撒销而带来的认证活动终止、认证证书无法使用的风险。

 

4.监督审核间隔5.4.1.4

初次认证及再认证后的第一次监督审核应在认证证书签发之日起12个月内进行。此后,监督审核间隔不应超过12个月。

 

5.现场审核计划《规则》5.4.5.2

现场审核应安排在认证委托人的生产或服务处于正常运行时进行。

 

6.审核时间计算(5.4.2.1)

审核时间以“人日”计,1人日为8小时,不应通过增加单个工作日的工作小时数来减少所需审核人日数若认证委托人工作日实际工时不足8小时,需延长审核天数以满足总时间要求。

 

7.审核终止情况《规则》5.5. 5

1.认证委托人对审核活动不予配合,审核活动无法进行

2.认证委托人的最高管理者或经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缺席首、末次会议

3.认证委托人实际情况与申请材料有重大不一致

4.其他导致审核程序无法完成的情况。

 

8. 首末次会议参与要求5.5.3

最高管理者必须参加首末次会议。如确因特殊原因无法参加,须提前提供书面授权,由被授权的高级管理层成员代为参会,并向审核组说明缺席理由。此情况将被记录。

 

9.最高管理者审核重点5.5.4

审核组将通过面谈等方式,重点审核最高管理者在体系中的领导作用及其对质量方针、目标的熟悉和推动情况。若最高管理者未亲自参与并推动QMS实施的,认证审核应不予通过。

 

10.初审阶段时间间隔5.6. 1/5.6.2.2

1.初次认证审核的一阶段与二阶段间隔最短不少于5日,最长不应超过6个月。超过时需重新实施一阶段审核。

2. 为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除下列情况外,第一阶段审核应在认证委托人现场实施

1)认证委托人已获本认证机构颁发的其他领域的有效认证证书,认证机构已对认证委托人QMS有充分了解;

2)认证委托人获得了经认可机构认可的其他认证机构颁发的有效的QMS认证证书,通过对其文件和资料的审核可以达到第一阶段审核的目的和要求。

 

11.再认证审核要求(5.8.1. 5.8.2

再认证审核应在获证组织现场进行,并应在认证证书到期前完成,目的是评价QMS作为一个整体的持续符合性和有效性

 

12.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规则》6.1.26.1.3

获证组织认证证书处于暂停期间、被撤销或注销后,不得继续使用认证证书和认证标志。获证组织应当在广告等有关宣传中正确使用QMS认证标志,不得在产品上仅标注QMS认证标志只有在注明获证组织通过QMS认证及认证机构名称的情况下,方可在产品包装上标注QMS认证标志。

 

13.证书暂停、撤销与注销(7.27.37.4

新规细化了证书暂停(如体系严重不符、受行政处罚、发生重大事故等)、撤销(如法律地位注销、暂停期满未整改、造成重大事故等)及注销(组织主动申请且无暂停/撤销情形)的具体情形、程序和时限;认证机构应在调查核实后5日内作出暂停/撤销决定,请贵组织务必关注自身状况,确保证书持续有效。

 

二、共同遵守与配合执行

新版《规则》是认证活动必须遵守的法规性文件,对认证机构和认证客户均提出了更加明确的要求。请各认证客户高度重视,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学习,充分了解认证工作的合规要求和风险,积极完善体系运行,确保认证符合新版《规则》要求。

 

 

随函附上《质量管理体系认证规则》(CNCA-QMS-01:2025)全文释义,敬请详细查阅。如有任何疑问或需进一步解读,请联系安信认证市场部及各分公司

联系电话:

市场部: 010-52596059

同时我们将通过官网公告、培训等方式持续提供支持,协助贵组织顺利过渡至新版规则要求,共同提升质量管理体系运行的有效性和成熟度。

感谢贵组织一直以来的信任与支持!

此致!

敬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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